2004年10月11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机动车撞人负全责需有三前提
○走路的没违章○开车的没及时处置○该报案不报案
王姝廖卫华

  “机动车负全责”须同时满足三个前提条件,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如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,并且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,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,只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、额度承担赔偿责任。近日,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布了《北京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》立法听证报告,建议修改和完善“机动车撞人负全责”等争议比较大的条款。
  在《北京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》立法听证报告中,就“机动车负全责”设定了三个前提条件,只有同时满足该三个条件,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才由机动车一方承担。该三个前提条件为:一、机动车一方有条件报案、保护现场,却没有依法报案、保护现场,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;二、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、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;三、没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。
  换句话说,在没有证据证明行人、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,又没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无过错的情况下,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没有及时报案、保护现场,那么机动车一方必须承担赔偿责任。
  据了解,此前《北京市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中的规定为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、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,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,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,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”。

  点评
  著名行政法学专家应松年:一旦发生交通事故,不论责任是谁的,谁大谁小,行人出事后,司机应当立即报案,如果不报案你就有责任,这对于司机也是一个压力,有利于受伤行人及时得到抢救,有利于划分清楚事故责任。(王姝廖卫华)